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本會名稱:宜昌市武漢大學校友會。
第二條 本會性質:本會為曾在武漢大學工作或學習過的,現在宜昌市工作的校友自愿組成的聯合性、全市性、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。
第三條 本會宗旨: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;聯絡校友,增進友誼,發揚武大優良傳統,共同為校友事業的開拓與創新,為母校的繁榮與發展,為宜昌市的富強與進步,為中華民族的振興貢獻力量。
第四條 本會接受宜昌市教育局和宜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會住所:宜昌市東山大道95號(清江大廈)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在宜昌市范圍內聯誼校友,交流科技信息;
(二)進行學術交流,為本地區、本系統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獻計獻策;
(三)開展經濟與技術咨詢服務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;
(一)必須是曾在武漢大學和原武漢大學、原武漢水利電力大學、原武漢測繪科技大學、原湖北醫科大學學習過的學生(包括專、本科生、研究生、博士生等)或工作過的教職工;
(二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三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:
(一)本人提出申請;
(二)寫會員登記表;
(三)秘書處審定認可、備案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選舉本會各級機構成員時,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;
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二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(三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四)為本會籌集活動經費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二條 會員調離宜昌市即自動脫離本會。
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決定終止事宜;
(五)決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,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,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宜昌市教育局審查經宜昌市民政局批準同意,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;
(六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七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八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九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等人員組成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項職能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會業務領導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宜昌市教育局審查經宜昌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五年(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),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報宜昌市教育局審查并經宜昌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執行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協調各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處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常務理事會或秘書處決定;
(四)決定辦事處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:
(一)會員會費;
(二)單位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置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,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、實行會計監督,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,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須接受宜昌市民政局和宜昌市教育局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、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帶來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,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。
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,經宜昌市教育局審查同意,并報宜昌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,并報宜昌市教育局審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宜昌市教育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,清理債權債務、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宜昌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宜昌市教育局和宜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28日校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宜昌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。